房屋安全鉴定,您了解吗

日期:2020-11-20 13:40:00 / 来源:http://www.scqcjdjc.com/news505328.html

什么情况下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?

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:

(1)房屋地基基础、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、裂缝、变形、腐蚀等现象的;

(2)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;

(3)自然灾害以及爆炸、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;

(4)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、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;

(5)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。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,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,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。

 建设、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,对施工周边的哪些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?

进行地下设施施工、管线施工、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、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前,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下列房屋安全鉴定:

(1)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;

(2)爆破施工中,处于《爆破安全规程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;

(3)地铁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;

(4)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、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。

作者:www.scqcjdjc.co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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